奥精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 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 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