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