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