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 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度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