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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股东选 择董事、股东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上 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 董事或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