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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悦安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