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 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