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H股公告: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理人变更
LIVZON GROUPLIVZON GROUP(SZ:000513)2024-06-19 08:02

中國,珠海 2024年6月1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唐陽剛先生 ( 總裁 ) 及徐國祥先生 ( 副董事長及副總裁 ); 本公司 的非執行董事為朱保國先生 ( 董事長 ) 、陶德勝先生 ( 副董事長 ) 、邱慶豐先生及俞雄先生 ; 而本公司 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白華先生、田秋生先生、黃錦華先生、羅會遠先生及崔麗婕女士。 * 僅供識別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本公司」)董事會 (「 董事會」)茲宣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9A.13(2)條及香港 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之規定,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代 理人於2024年6月19日起由何燕群女士變更為孫嘉恩女士。 承董事會命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 * 公司秘書 楊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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