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阳: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 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 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红太阳股份股东组成。 本方案中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指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出资人指除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自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以红太阳股份现有股本 580,772,873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2.35 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 717,254,498 股,全部为无限 售流通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 数量为准)。转增后,红太阳股份总股本将从 580,772,873 股增加至 1,298,027,371 股。前述转增股票作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