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穗恒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51 号恒运中心 18 楼会议室召开 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