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