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 致。主任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规范公司审计与风险工作,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委员会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