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2 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本次 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 --- | ---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 | 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 …… | |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 |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时,向公司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