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 号 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7 日印发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 1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 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 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报送整改方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 的学习,诚实守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17 日 2 2023 年 2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