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扬、张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 2.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2021年对湖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某遗传 医院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单项计提方法存在错误。2022年年报披 露前,公司对计提方法进行更正,但未根据新确定的计提方法追溯调整2022年 年报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期初数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扬、时任财务总监张松清 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扬、张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 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