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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实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陷入严重 的经营困境与债务危机。如果京蓝科技进行破产清算,现有 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京蓝科技,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 出资人与债权人需要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京蓝科技重整 的成本。因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将对京蓝科技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 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京蓝科技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京蓝科技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 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1 — 以京蓝科技现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