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97 号 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 郭绍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 书; 高 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5 号)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照基准日前 100 周、2 年取值计算。三是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 场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 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包含了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 价值。2021 年、2022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场 价值"未包含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四是商誉相关 资产组现金流量特征假设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假设商誉相关 资产组在每个预测年度的中期产生现金流并能获得稳定收益,折 现年限取值为 0.5 年、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