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0668 号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美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指派王宏恩、陈培玉律师出席了四川美丰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 邮编:610011 11F, Square One, 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 Chengdu, Sichuan, P.R.China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