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