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 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的通知中,说明该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