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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ANSTEELANSTEEL(SZ:000898)2023-10-26 12: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3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 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 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 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