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 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