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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UniTTECUniTTEC(SZ:000925)2023-11-24 13:28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618 分 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7802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 2023年10月19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海纳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的公告》。公司未对海纳股份上市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26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董 事长兼总经理潘丽春、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对以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