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草案)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024 年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西河池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