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 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担保: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