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经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