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 27 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11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 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 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