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1〕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或本解释),要求企业对 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 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 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 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 (二)变更的适用日期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