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经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