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