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1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