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于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97 号 *ST 中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中期董事长兼总经理姜新、财务总监姜荣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当事人: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8 号; 姜新,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荣,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期" 或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