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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期: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本次交易评 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国融兴华")已就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其对本次 重组置出资产提供评估服务,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业务关系外, 国融兴华及各自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等本次重组交易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备进行本次置出资产评估工作的独 立性。 本次重组的估值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具有证券从业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能够胜任本次估值工作。除担任本次吸收 合并的估值机构外,银河证券还担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