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 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