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中旗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