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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1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永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永达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 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