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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 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 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