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