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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