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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饲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