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