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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证券事务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