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长青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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