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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