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江西百 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百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