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广东德冠薄膜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 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