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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冠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 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