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 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