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含)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 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