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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001896YNHC(001896)2023-12-08 11:08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包 括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人数的乘积,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散投给所有候选人,最后按得票 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